某國立大學法律系學生A,修習該校教師B之行政法課程,B評定其學期成績59分,不及格。A不服,於尋校內申訴程序救濟遭駁回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問:教育部對其提起之訴願,應否受理?

 

   教育部可否針對該訴願審理,涉及學生與學校間特別權力關係之問題,茲依釋字第684號解釋敘明如下:

(一)學生之法律地位與特別權力關係之概念:

        1. 依傳統行政法理論,特別權力關係乃在特別的行政領域內,為達成行政目的,加強人民對國家的從屬關係。

        2. 學生向來被認為屬於特別關係之成員,與學校間為不對等關係,然而,自釋字第382號解釋作成後,有了一大突破,凡對於學生身分產生變動、剝奪之法律效果者,亦屬行政處分,得請求救濟。

(二)依釋字第684號解釋闡明:

      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三)不及格決定若導致學生之不利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

        1. 教師對學生所為之不及格決定應屬影響學生權利之意思表示,因其可能導致後續其他法律效果之產生,例如重修或影響畢業年限。

        2. 因此,不及格決定得做為訴願標的,學生A自得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若形式審查其訴願書並無瑕疵,即應受理,不得任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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