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行政法上之「兩階段理論」?該理論主要乃為解決何種爭議問題?試以相關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如何適用。

    茲就雙階理論之意義、目的及適用方式,分述如下:

(一)雙階理論之意義:

        1. 雙階理論係指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間之法律關係可分為兩階段: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予以補助屬公法關係,於決定之後「如何」履行補助則為私法關係。

        2. 例如釋字第540號解釋將社會住宅之配售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先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此一決定係公法關係;第二階段則為資格條件審查通過後,辦理買賣、租賃契約,即私法行為。

(二)雙階理論主要係為解決訴訟途徑之爭議:

        1. 早期認為國家之補助行為,乃私法行為,人民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法院又認定人民不得以未獲補助提起民事訴訟,致人民求償無門。

        2. 採用雙階理論,得以分辨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進而確立其訴訟途徑。

        3. 例如,依前揭釋字第540號解釋,在第一階段之審查資格係屬公法關係,申請人若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於第二階段之辦理買賣、租賃契約係私法行為,若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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