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禽流感蔓延,防止傳統市場攤商於市場內販賣宰殺活禽,經濟部乃擬定一計畫,補助攤商購置冷凍、冷藏設施,但受補助攤商與主管機關須簽訂承諾於未來一定期間不得再有販售宰殺活禽之情事,試問此種契約之性質為何?其適法性為何?
行政契約係二個以上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茲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分述系爭契約之性質及其適法與否於后:
(一)系爭契約為雙務契約: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雙務契約係行政機關與人民為達成行政目的,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契約,其要件有三:
(1)契約中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例如停車場代金契約之代金僅限於興建停車場之用。
(2)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例如前款之給付代金後,行政機關興建集合式停車場,以解決都市停車問題。
(3)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 系爭案例中,行政機關為避免禽流感蔓延,與攤商簽訂補助購置冷凍設施,但攤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販售宰殺活禽之契約。契約中須載明給付之特定用途,且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亦即避免禽流感蔓延,再者,雙方之給付相當且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系爭契約應屬行政契約中之雙務契約。
(二)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1.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可分為除外說及授權性,後者謂:行政契約受容許之範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然我國係採除外說,亦即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2. 目前並無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系爭案例契約之締結,是以系爭雙務契約乃為合法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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