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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行政法人?其特性為何?其設置之主要目的為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行政法人能以企業經營之精神運作,以提昇其效率及品質,並減少政府財政負擔,茲就行政法人之意義、特性及設置目的分述於后:

(一)行政法人之定義:依行政法人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二)設置之目的:依同條第2項規定

        1. 為執行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之特定公共事務。

        2. 為執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之公共事務。

        3. 為執行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之公共事務。

(三)行政法人之特性:

         1. 係依法設立之公法人:行政法人為具有權利能力之公法人,有時得為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

        2. 係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而設立。

        3. 行政法人具有人事及財務自主性:行政法人之新進人員係以契約聘用,不適用一般公務人員之考試、任用、服務等法令。惟行政法人係國家設立,其聘用之人員,應仍屬刑法、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

        4. 企業化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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