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例中之甲、乙與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論述之。
(一)A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因違規變換車道而肇事,導致機車騎士甲受傷。
(二)A市警局以迅速查明犯罪事件真相為由,故意對犯罪嫌疑人乙進行夜間詢問,並將乙之資料透漏給記者,以便記者所屬媒體進行即時新聞之報導。
(三)A市政府之地下陪水箱涵設計不良,導致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某日因焚風大作而引發氣爆,造成附近居民丙受傷且住宅財物受損。但A市政府辯稱因經費不足,故未能修改設計和定期檢查維修,且該事件發生是由焚風造成。
茲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分述下列案例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一)A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違規變換車道,致騎士甲受傷:
1.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2. 局長雖使用其職務上之司機與座車,但並非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義務,故騎士甲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應依民法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二)A市警局故意對犯罪嫌疑人乙進行夜間詢問,並將其資料透漏給記者:
按前揭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A市警察局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於夜間詢問,且洩漏乙之資料,均係不法之違背職務之行為,故乙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A市政府之地下排水箱涵因設計不良,致其管線鏽蝕破損,居民丙因此受傷且住宅財物受損:
1.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A市政府之地下排水箱涵乃公有公共設施,其設計不良乃設置有欠缺,其後未能修改設計和定期檢查維修等管理上欠缺,致因焚風而氣爆,對居民丙身體及財產上之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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