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與復審有何區別?試比較之。

 

  公務人員權利受侵害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其救濟途徑可分為復審及申訴。今就二者之定義及區別分述如下:

(一)復審與申訴之定義:

        1. 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

        2. 申訴:依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二)復審與申訴之相異處:

        1. 適用範圍不同:得提起復審者包括現職人員、已離職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受損害者及公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生前基於公務人員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受損害者;申訴則不生遺族亦得提起之問題。

        2. 不服之客體有別:復審程序不服之客體乃行政處分,即係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或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申訴程序不服之客體則為:「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

        3. 處理程序相異:復審以考試院保訓會為受理機關,其程序幾與訴願法無異;申訴、再申訴分別以服務機關及保訓會為受理機關,服務機關依其性質分配應為處理之單位,且其處理之結果僅須以一般公文程序函覆申訴人即可。

        4. 決定效力不同:復審決定,具有與訴願決定相同之效力,因此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同時亦屬行政處分之一種;申訴決定,既非對具體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裁決,性質上仍為行政內部行為,各關係機關雖亦受其拘束,尚不能與行政處分之存續立即執行力等量齊觀。

        5. 救濟程序有別:復審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復審人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arrow
arrow

    Mi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