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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自治事項?何謂委辦事項?二者有何區別?
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所辦理之事務,依其性質之不同,有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之別,茲依題意所示,分述說明如下:
(一)自治事項之意涵:係指地方自治團體固有之事務,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規定,自治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二)委辦事項之意涵:係指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國家事務,或交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上級自治團體之事務。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
1. 管轄權須否法律授權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有全面的管轄權;委辦事項則須法律之逐項授權,始具有管轄權。
2. 是否受指揮監督有別: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之執行,自行負責達成;對委辦事項則受國家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指揮監督及負責下達成。
3. 須否地方議會決議:自治事項之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管轄分配,依自治規章定之;委辦事項之管轄權,無須地方議會之決議。
4. 監督範圍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執行自治事項,應受國家及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監督」;執行委辦事項應受「專業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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