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機關所屬人員,非執勤時間替朋友索討債務,引發衝突,而遭媒體大幅報導。經A機關依其所屬人員獎懲標準表「言行不檢,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之規定,核予記一大過懲處。甲不服,認為懲處過重 。 問:甲應循何種程序請求救濟?(分析內容應含救濟依據、救濟範圍、救濟方式、救濟機關、救濟期間等)。
公務員行政責任可分為具司法性質之「懲戒」及行政性質之「懲處」,本題A機關對甲核予一大過懲處係屬後者。甲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申訴、再申訴請求救濟,分析如下:
(一)救濟依據:
1. 本題A機關對甲核予記一大過懲處,係屬行政性質之「懲處」,其救濟依據為「公務人員保障法」。
2. 甲與A機關之法律關係為公法上勤務關係,A機關對甲之懲處原則上定位為指令,而非行政處分,而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藉以保障其憲法第18條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
(二)救濟範圍:
釋字第243號解釋闡明,主管機關依考績法或其他法規對公務員之處置分為「影響身分關係之處分」(如免職)與「不影響身分關係之處分」,前者應給予行政救濟之機會;後者則否。
(三)救濟方式:
1. 「影響身分關係之處分」及「不影響身分關係之處分」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有不同之救濟方式,前者為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後者為申訴、在申訴(同法第77條)。
2. 題示中A機關對甲作成「不影響身分關係之處分」,甲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提起申訴、再申訴。
(四)救濟機關:
1.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規定:「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2. 本題甲應先以A機關為救濟機關提起申訴。如不服申訴決定,再以保訓會為救濟機關,提起再申訴。
(五)救濟期間:
1. 甲提起申訴,應於A機關記一大過之懲處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2. 甲提起再申訴,應於A機關就申訴所為之函復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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