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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行政機關將作成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時,人民可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藉以達成保護人民權益之目的。茲依學理及實務見解分述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意義及要件如下: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意義:係指人民訴請行政法院,判命被告行政機關未來不得對之作成可能損害其權益之行政處分或其他高權行為。
(二)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性質:
1.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係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之一般給付訴訟,起訴前無須經過訴願程序。
2. 從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行政訴訟法第2條容認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容許得提起行政訴訟。外國實務見解與學界對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亦採肯定觀點。
(三)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要件:
1. 蓋然性: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
2. 重大損害性:按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183號裁定要旨,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須以行政機關之作為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始認具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3. 補充性:對重大損害之發生,無可期待有其他適當方法得以避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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