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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例中之某甲及某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一)A警察於休假日穿著制服,配戴警槍,在郊區道路偽稱臨檢,攔下機車騎士某甲,趁機洗劫財物。

(二)B市某人行經陸橋年久失修,於發生二級地震後斷裂,致行人某乙摔落受傷。陸橋之管理機關辯稱,該陸橋雖有瑕疵,但由於經費短缺,故未整修,且其所以斷裂,係因地震造成。

 

    茲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3條敘明題示中某甲與某乙得否請求國家賠償如下:

(一)採實務「客觀說」之見解,某甲得請求國家賠償:

        1.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欲成立本條之國家賠償責任,其要件如下:(1)須為公務員之行為、(2)須為執行職務之行為、(3)行使公權力之行為、(4)須為行為不法、(5)行為人應具備故意或過失、(6)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7)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2. 本題中,A警察為公務員,而其配戴警槍進行臨檢,自屬行使公權力行為,又洗劫財物乃刑事法規所定之不法行為,且其主觀上具備犯罪之「知」與「欲」,具有故意,再者人民之財產權因此受侵害,人民之損害與該行為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3. 執行職務之行為係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利或履行其職務上之義務,而與其所職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公務員就其職掌事項所為逾越權限之行為,仍屬執行職務行為,其判斷標準為:

            (1)主觀說:公務員行為之目的與職務之作用間存有密切關聯為必要。

            (2)客觀說:通說及司法實務採此說,凡客觀上、外形上依社會通念屬於執行職務行為即可,不問其主觀意願為何,應認為係執行職務。

            (3)本題中,A係於休假日進行上開行為,係採客觀說之見解,依社會通念,應皆會認為其係執行職務。

        4. 綜前開說明,A之行為應成立公務員積極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甲得以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二)涉及公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某乙得請求國家賠償:

        1.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題示中之陸橋年久失修,自屬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之情形,某乙因從陸橋摔落而受傷,其損害與陸橋管理機關之怠惰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某乙得主張公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請求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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