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分析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二者之區別。
給付訴訟之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之給付,其可分為課予義務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茲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分述二者之意義及相異處如下:
試分析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二者之區別。
給付訴訟之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之給付,其可分為課予義務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茲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分述二者之意義及相異處如下: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試先申論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並續就該條文中所指:「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舉例說明之。
假設甲縣政府為方便其外地工作縣民補領國民身分證,與乙市政府協商研議「協助代收申請及待發新國民身分證件實施計畫」,擬乙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代為收受設籍甲縣民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案件,並轉寄至其戶籍所在地之甲縣戶政事務所製作證件後,再由乙市受理地之戶政事務所代發新證。問:上開甲縣政府將其「代收申請及代發新國民身分證件業務」委由乙市政府辦理乙節,究屬權限之委託或委辦,抑或屬職務協助之關係,請申論之。
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請分別敘述以上三種訴訟類型之內涵。
人民與行政機關如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茲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分述行政訴訟之類型於後:
某乙受行政機關之罰鍰處分,其認為該處分違法,提起訴願。如受理訴願機關認其訴願有理由時,依訴願法第81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有哪些處理方式?請詳細說明之。
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確有違法或不當,其訴願為有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茲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析述訴願有理由之處理方式如下:
訴願管轄機關對原行政處分之審查權限有無限制?試就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說明之。
訴願管轄機關與行政法院不同,基於行政一體之理念,自享有較廣泛之審查權限,但仍試事件性質受相當之限制,茲依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分述如下:
公法上有無消滅時效之制度?時效完成後有何法律效果?
消滅時效有助於實現法安定性與法的和平,在公法上,如民法規定,承認消滅時效制度。茲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析述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