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甲直轄市之乙公寓大廈,由於住戶彼此不合,分為兩派,相互衝突激烈,終致各自申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別選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A與B。A、B分別向甲市政府申請改選報備。甲市政府以A所提出之申請變更報備書掛號日期在先,且推舉人數較多,乃同意備查A為主任委員之報備,並發函回復B,已同意備查A為主任委員。B不服,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管轄之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甲市政府之同意備查,並命甲市政府同意備查B為主任委員。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茲依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