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甲不服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有何行政救濟途徑?
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43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分述說明公務人員甲不服年終丙等考績之救濟途徑於后:
公務人員甲不服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有何行政救濟途徑?
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43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分述說明公務人員甲不服年終丙等考績之救濟途徑於后:
請依相關法律說明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為何?又依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若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為何?
茲依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中立法之規定,析述各小題於后:
A市政府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撥用代管之國有地,計畫闢建為交通轉運站,設置大型停車場,以紓解該市B區之假日交通,並達成節能減碳之目標。但該署於決定前接獲緊鄰該國有地之居民C等百餘人陳情,主張:A市政府長年閒置代管之國有地,造成環境髒亂,影響居民健康,且該國有地所在之里,尚無社區公園,設置交通轉運站與大型停車場,地點不當,不僅無助於節能減碳,反將嚴重危害居民健康,。國產署經詢內政部意見後,乃通知A市政府限期6個月內將該場地闢建為社區公園,即同意辦理撥用。否則,將回收該國有地標售。A市政府認為每逢假日,緊鄰該用地之B區遊客眾多,人車擁擠,將該場地闢建為社區公園,並不妥當。問:
(一)如A市不服國產署上述通知,能否據以提起訴願?其根據為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以下稱A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A函),補充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內容?
系爭A函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且其為行政規則,欠缺法規命令之生肖要件,行政機關不得以A函取代法規命令,茲分述如下:
律師甲教唆委任甲之被告乙於檢察署偵查時為虛偽陳述,經檢察官發覺後,將甲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經律師懲戒委員會對甲作出停止執行職務一年之處分,甲一方面依法請求覆審,另一方面向律師懲戒委員覆審委員會停止執行員懲戒處分,問: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如何處理甲提出之停止執行聲請?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維持原懲戒處分,甲不服該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懲戒處分及覆審決定,問:該管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及釋字第378號解釋分述題示情況於后:
甲向選舉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某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法律規定不合而予以駁回,甲不服駁回處分,乃依法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該選舉已辦理完畢,問: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訴?甲是否仍得進行救濟?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6號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分述如下:
某甲所經營的煙火販賣場所,屬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業,其所儲存之爆竹量已超出法令規定,該行為同時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4條及第27條第1項第1款,得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7款:「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試問某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釋字第503號解釋謂,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從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茲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分述甲之處罰如下:
在給付行政或干涉行政領域,有所為「暫時性行政處分」之概念,請說明其意涵為何?其與「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二者之差異為何?
茲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述暫時性行政處分及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之意涵與相異處於后:
A縣民甲對中央法令產生疑義,向執行機關A縣府陳情。A縣府遂向中央主管機關B部請示。B部以函(函一)回復A縣府,指示該個案之解決方法。A縣府依指示,發函二轉知陳情人甲。而B部令以函三將該法令之意旨,通告各關係機關,並登載於機關公報上。以上三種函之法律性質及效力為何?請附理由分別論述之。
茲依行政程序相關規定分述題示三函復之法律性質及效力如下:
設有甲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某林區管理處申請訂定租地契約,結果遭該林區管理處以甲資格不符而駁回其申請。問:甲對其申請之駁回不服,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雙階理論係指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間之法律關係可分為兩階段,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時屬公法關係,於決定後「如何」履行補助則為私法關係。今就甲之救濟途徑敘明如下:
A醫師因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經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A予以停業3個月之處分,A不服決議,歲項醫師懲戒委員會請求覆審亦遭到駁回。問:
(一)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性質為何?
平均地權條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制土地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問:對於上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土地現值之公告行為」,主張權利受影響之人民,應如何尋求救濟?
題示「土地現值之公告行為」應屬一般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茲依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甲經營家具行,僱有店員乙、丙二人。一日,甲因買賣回收廢棄家具數量過多無處堆放,乙遂提議棄置於附近河邊偏僻處。甲聽從其議,乙貨車將廢棄家具載往河邊,因恐為他人發覺,乃委請丙隨行,並負責在河岸旁把風,甲則自行將廢棄家具棄置於河邊。問:依行政罰法規定,甲乙丙三人是否均構成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主管機關應為如何之裁處?
A在其兩筆私人土地上,一設有營業店面,前並有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另一則經主管機關設為既成道路,亦供公眾通行。今有不同第三人於A所有之騎樓及既成道路上因故受傷,均主張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請分析兩者是否得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違法行為人故意過失之有無,應由誰舉證?請說明行政罰法施行前後,我國實務見解之不同。
有責主義,即「無責任即無行政罰」。此原則於今日可為不證自明之理,但我國卻幾經一世紀始獲實現,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係保障人權之一大進步。今試依相關實務見解分述有責主義之變革於后: